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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体育法下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治理的机遇与挑战:赵毅、陶然教授深度解析

    赵毅,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商法、体育法研究。

    陶然,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体育法研究。

    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已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陷入困境的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治理迎来新机遇。新《体育法》所展现的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治理逻辑对于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治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内部治理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分别构成了职业足球俱乐部治理的宏观要求和微观准则。两者都是充分发挥职业足球俱乐部市场主体作用的基础。完善职业足球俱乐部内部治理机制,要构建民主管理机制、权力制约机制、市场化机制。完善职业足球俱乐部法人治理结构,需要引入支持者元素,充分发挥支持者在俱乐部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中的治理作用。充分发挥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市场主体作用,还需要保障职业足球俱乐部公平的市场竞争,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市场重生之路,最终重建对中国足球的信任。

    关键词:职业足球俱乐部;内部治理;公司治理;市场主体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反兴奋剂法律制度及防控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ZD337)阶段性成果。

    提出问题

    足球是中国第一个进行职业化改革的运动领域,但改革的结果并不理想。职业足球俱乐部是职业足球的基本单位,但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管理一直面临着困难。经历了前几年“金源足球”的虚幻繁荣,近年来,以江苏足球俱乐部刚刚夺得中超冠军就宣布停止运营为标志,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开始陷入严重的工资困境。欠款和生存危机。 2022年底以来,中国足协相关负责人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审查,进一步暴露出职业足球俱乐部生态环境恶化的情况。职业足球俱乐部治理失灵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值得学术界反思和研究。

    我国职业足球发展历史阶段_足球程历发展_足球行业的发展趋势

    2022年修订、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针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管理问题,包括职业足球俱乐部。新《体育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职业体育俱乐部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我国体育立法首次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治理问题进行了明确指导。在当前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面临的现实困境的背景下,有很大的解读和探索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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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治理机制

    此次体育法修改重点明确体育领域民主、权力、市场的关系,为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治理提供创新机制。

    (一)民主管理机制:会员俱乐部的经验教训

    民主价值观贯穿于新体育法的修改过程和规范内容。新体育法中的民主价值观对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内部治理具有指导作用。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天然的民主机制,公司由股东选举产生的管理层控制。企业职业足球俱乐部也倡导“股东民主”。事实上,这种民主机制的理论基础是委托代理理论,其运行的前提是股权结构分散带来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遗憾的是,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股权结构相对集中,董事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很大的关联性。这意味着委托代理理论带来的“股东民主”在职业足球俱乐部中很难实现。此外,在公司治理改革过程中,股东不再是公司治理的唯一参与者,各种利益相关主体逐渐占据了监管机构在自由市场化过程中放弃的空间。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内部治理过程并不重视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俱乐部内部缺乏相关利益相关者发声和参与俱乐部管理的机制。

    职业足球俱乐部内部治理的民主机制可以参照会员制足球俱乐部进行设计。通过俱乐部章程赋权是拓宽支持者表达声音渠道的最佳方式。俱乐部章程应要求董事会为支持者创造公开辩论的空间,这将使董事会能够充分了解支持者对俱乐部相关事务的看法。对于特别重要的事项,章程应规定俱乐部制定征求球迷意见的程序,并明确结果具有约束力。章程应规定俱乐部设立球迷委员会,其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章程应规定候选人的条件并明确其资格(特别是应设立回避条款,即多年来没有以球员、教练、教练组成员或雇员的身份与俱乐部有过任何接触)此外,章程还应设立保障选举正常进行的条款,如划拨专项资金、设立选举委员会等。

    (2)权力控制机制:实现透明和问责的路径

    权力控制机制是民主管理机制的延伸,主要有两个层面——透明和问责。透明度是问责制的先决条件,因此应作为优先事项进行探讨。由于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以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形式组织,没有信息披露义务,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透明度落实情况并不理想。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内部治理可参照西班牙第19/2013号透明度法案。首先,足球俱乐部应主动承担信息披露义务,而内部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执行者(机构),应是信息披露的实际操作者。其次,俱乐部应: (一)定期披露信息; (二)披露的信息必须以相关方清晰易懂、可重复使用的格式发布在相应的电子门户或网站上,同时设立适当的机构。确保已出版材料的可访问性、互操作性、质量和可重用性的机制; (3) 所有信息应尽可能为所有人所获取和理解。第三,职业足球俱乐部应披露的信息范围包括机构、组织和规划信息、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财务、预算、统计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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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控制机制的第二个重要方面是问责制。首先,问责主体是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和支持者,问责主体一般是俱乐部董事(会议)。俱乐部章程可以扩大其范围,但不能缩小范围。其次,上述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可以成为问责的重点。问责制的核心在于加强俱乐部与相关利益相关者(特别是支持者)之间的协商流程。俱乐部甚至可以与相关利益相关者合作,制定具体的服务和治理标准,增强透明度和问责机制,以确保俱乐部的长期发展。

    (三)市场化机制:可持续发展的多主体层面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可持续发展不仅要关注业主和球迷的权益,还要兼顾多重利益相关者和社会责任,从而形成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利益为导向的市场化机制。多个实体的。首先,市场化机制要优先考虑粉丝需求。球迷权利的实现需要俱乐部与球迷充分沟通,并在管理决策中反馈球迷提供的信息。其次,市场化机制还应该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俱乐部的支持者。赞助商可以为俱乐部提供财政支持和媒体曝光,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俱乐部应充分考虑赞助商的需求,制定赞助计划和赞助合同。赞助过程中,双方应保持相互反馈;赞助期结束后,需要对整个赞助项目进行详细审核,以确定双方的目标是否实现。此外,其他提供融资的实体,例如金融机构,也是极其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我国一些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生存依赖于控股股东的持续投入。这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赠与、贷款等,这种生存方式是违背市场化的。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应重新审视融资市场的需求,优化其资产结构或融资方式。最后,推动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社会责任进程也是市场化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维护俱乐部治理网络中的组织间关系。这种包含社会责任在内的市场化机制能够显着提升俱乐部的形象,从而给俱乐部带来更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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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治理结构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应受到公司法的限制,而应根据其特殊性进行重构。将支持者作为俱乐部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注入是重组的基础。

    (一)支持者股权结构

    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股权结构相对集中。 2022年中超入围的18支球队主要由1至3个股东持股。这种法人持股结构导致俱乐部治理困难。首先,控股股东将自己等同于董事、高管,导致俱乐部决策脱轨。其次,俱乐部财务独立性和稳定性较差。俱乐部的生存状况与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高度相关。欧洲五大联赛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治理经验是直接将球迷资本引入股权结构,或者间接规范股东权利以平衡球迷利益。支持者所有权还可以渗透到进入破产管理程序以拯救他们的俱乐部。显然,支持者所有权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

    首先,俱乐部和足协可以鼓励球迷聚集在一起,以合资或联营的方式组建球迷组织。球迷组织成立的目的是尽可能收集一定数量的俱乐部股权,以实现其参与俱乐部法人治理的权利。其次,俱乐部应在章程中设立合理的支持者投票权制度。支持者组织很大概率只能成为俱乐部的中小投资者或股东,这意味着支持者组织对俱乐部的控制力有限。因此,俱乐部股东(大会)会议合理的投票制度是对球迷股权结构的支持。我国俱乐部可以在章程中明确球迷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并制定规则保护其投票权。

    (2) 支持董事

    为了让支持者对俱乐部的公司治理结构有信心,董事会中拥有一名独立的拥护者至关重要。球迷董事在英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公司治理中较为常见。研究表明,超过一半由支持者信托拥有的英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董事会中有支持者董事。同时,这些支持董事定位为非执行董事。此时的董事会结构为双董事会结构。在这种情况下,执行董事专注于运营事务,非执行董事专注于公司治理,其职能类似于咨询或监督委员会。

    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也可以考虑在公司章程中设立两级董事架构,并规定非执行董事中必须有一名支持董事。这有利于充分发挥支持者的监督和问责作用。球迷董事应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综合素质较高的个人,应有能力提供有价值和建设性的意见,并应能够作为俱乐部与球迷之间的沟通渠道。

    (3) 支持监督者

    我国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一直为人诟病,在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治理中也发挥着较小的作用。与上述两个制度的设计逻辑一致,俱乐部章程应规定监事会至少有一名支持者监事。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充分实现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也是为了督促俱乐部关注利益相关者,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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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主体的作用

    世界银行将于2022年开始开展营商环境评估,其中市场竞争、争议解决和破产三项指标对于发挥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在市场中的主体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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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平竞争:持续促进联赛平衡

    确保市场主体享有平等发展机会,是中国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内在逻辑。职业足球市场也需要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职业足球俱乐部不得利用财政资源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或不公平地影响比赛结果。 “金元足球”时期,财务能力决定俱乐部市场地位的观念驱使俱乐部对球员进行过度投资,导致球员价格恶性膨胀,球员价格是足球市场的核心要素。但问题是俱乐部的盈利能力并不一定与其投资相匹配,所以俱乐部不得不求助于外部资金。获得更多外部资金的俱乐部拥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导致联赛内部竞争不平衡。这种以购买外援为主体的商业模式导致资金投入过多,俱乐部陷入财务危机,拖欠工资的问题也持续存在。 “金元足球”的后遗症包括腐败,也对足球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足球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传统的市场竞争经济学理论无法得到充分运用。一个重要的重点应该是联赛的平衡发展。中国足协在2018年出台“四上限”(注资上限、工资上限、奖金上限、转会上限)政策,让中超联赛有了保持竞争平衡的政策基础。但一刀切的限薪规则不够灵活,忽视了对球员自身的保护和救济,忽视了对拖欠工资问题的积极回应。迫切需要借鉴和移植欧足联财务公平帕利(FFP)的不逾期应付账款规则。因为与按时支付球员工资的俱乐部相比,迟付球员工资的俱乐部实际上获得了经济优势,这不符合足球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

    平衡职业足球联赛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再分配制度。欧洲足球管理机构正在考虑用一项新政策取代FFP,其中参加欧洲赛事的俱乐部将被限制将其收入的固定百分比(可能是70%)用于球员工资,任何超过限额的俱乐部都必须支付工资奢侈税。 ;在此基础上,超额支出将进入资金池进行再分配。中国足协不妨考虑借鉴这一政策逻辑,承认超额缴费的可能性,并要求超过缴费限额的俱乐部根据超额部分缴纳一定比例的资金。资金将放入“专用”账户,由专人管理。或部门管理。这部分“专项资金”将“专门”用于同一联赛球队的重新分配,以平衡联赛发展,维护足球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争议解决:通过ADR程序完善体育争议解决机制

    职业足球领域的纠纷主要有两类,即足球商业纠纷和职业球员纠纷。两种类型的争议都有其解决的困难。足球商业纠纷缺乏专业、快速、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足球商业纠纷的司法解决存在固有的局限性。首先,诉讼费用昂贵且极其耗时。其次,司法不能充分容纳足球产业的特殊性,司法制度的裁判依据尚未纳入独立的体育规则。这导致裁判在解释法律和推理时存在障碍,对事实的考虑不能充分考虑到体育运动的特殊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

    因此,ADR(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越来越多地用于解决体育争议。 ADR主要包括仲裁和调解两个程序。职业足球市场存在很多商业问题,特别是当赛事的推广和营销涉及大量资金时。俱乐部总是面临着赞助、商品销售、代理合同等纠纷,以及各种知识产权纠纷。 。因此,有必要对新体育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扩大解释。国际体育仲裁法院(CAS)已开始受理和解决体育商业纠纷。我国体育仲裁也可以跟随国际趋势,将体育商业纠纷归入“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管辖。此外,调解程序也逐渐成为解决体育经营纠纷的重要途径。足球已经成为一项商业活动,相关纠纷的数量和复杂性不断增加。迫切需要高效、低成本和非对抗性的调解程序来解决争端。体育仲裁制度正式诞生。中国足协内部仲裁委员会的地位略显尴尬。不如改造成调解委员会,解决各种足球纠纷。中国足协应在章程或规则中明确引入调解程序,为仲裁或司法审判设置缓冲屏障。

    就职业球员纠纷而言,足球运动员工作合同纠纷的管辖一直是一个痛点,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处理模式。如今,新体育法建立了完善的体育仲裁机制,使得通过体育仲裁解决足球领域的劳动合同纠纷成为可能。

    (三)市场重生:通过破产重生制度化解俱乐部债务危机

    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很少诉诸破产程序来自救。但英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诉诸破产程序来解决债务危机的情况很常见。显然,在我国职业足球背景下,破产程序发挥职业足球俱乐部作为市场主体作用的潜力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应该是职业足球俱乐部缓解债务危机的首选。重生机制可以打破俱乐部相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零和博弈局面。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大部分资产都是无形资产,包括球员和教练、各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估值难度较大,传统的估值方法往往会低估球队的价值。因此,在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固定资产较少的情况下,只要俱乐部能够生存下去,债权人比俱乐部被清算、关闭的情况更有可能实现债权。同时,幸存的俱乐部可以继续保留原有的文化资本(技术知识)、符号资本(声誉)和社会资本(与银行、球迷和潜在客户的联系),最大限度地保护球员、教练、球迷和球迷。合作。维护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重建市场信任。

    破产和解程序是私法自治的体现。高度重视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沟通协商,督促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延期还款、债务减免达成和解协议,使债务人摆脱经济困难,避免破产清算。陷入债务危机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可以利用这一程序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获得重生的机会。

    此次破产重组程序旨在调整俱乐部债务并引入新投资者。因此,俱乐部破产背景下有两大问题值得研究,即足球债权人规则和球迷信托。英国足球联盟基于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了“足球债权人规则”。也就是说,进入破产程序的足球俱乐部如果想继续保留联赛会员俱乐部的资格,就必须全额偿还俱乐部球员、教练和其他债权人。作为债权人的管理人员和联盟中的其他俱乐部将先于具有优先地位的非足球债权人得到偿还。有学者建议我国出台这一规则。这是有争议的。 《足球债权人规则》将剩余的足球债权人置于比其他俱乐部债权人(即正常无担保债权人)更有利的地位,这不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公平清偿和集体清偿原则。这显然不是保护足球债权人利益的唯一途径。由于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股权结构普遍集中,容易诱发大股东和控股股东之间的道德风险,如与俱乐部进行不公平交易或非市场化利益输送,从而损害债权人。益处。此时,俱乐部管理者或破产案件主审法官应参考《全国法院破产审理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九条或关联企业债权的下位规则和实体合并规则分别按第六部分的规定,并对相应的权利要求作出决定。合理调整债务人财产池的排​​序和范围,提高债权顺序和清偿可能性。

    职业足球俱乐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最有动力帮助俱乐部摆脱困境的主体就是俱乐部的支持者。英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支持者经常在俱乐部遇到财务危机时使用信托基金购买俱乐部并重新获得控制权。第一个球迷信托基金由北安普顿足球俱乐部设立。该信托基金是在俱乐部于20世纪90年代初破产后成立的,为了维持俱乐部的生存,从1994年到2001年向俱乐部支付了105,000英镑,在此过程中积累了约7%的股权。并给予他们在董事会的代表权。当俱乐部破产时,球迷可以为俱乐部筹集资金,维持俱乐部的生存;同时,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也得到一定程度的优化。因此,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者应重视球迷的作用,鼓励球迷参与破产程序。经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鼓励球迷为俱乐部筹集资金并参与与俱乐部债权人的谈判,必要时可以聘请信托公司的人员参与。

    结论

    新《体育法》的实施,为职业足球俱乐部走出发展困境提供了机遇。新《体育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对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治理提供了指导,实质上是建立了自律与异律相结合的治理规范。自律是指职业足球俱乐部要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异律,是指职业足球俱乐部在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的过程中,要筑牢法律底线,严格执行纪律,依法自律。法治对于纠正当前足球场乱象、规范足球行业纪律具有重要意义。职业足球俱乐部治理水平的提升将为中国足球注入新的希望和活力,使中国足球有望赢得人民的信任和尊重。

    本文发表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第93-103页。为了方便阅读,这里对原文进行了删减,并删除了原来的注释和参考文献。媒体或其他机构如转载,请注明文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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